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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条例解读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发布日期:2025-12-15  来源:管委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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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一般事故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核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核查的举报事故。
 对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核查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建立事故举报和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在醒目位置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受理举报途径、核查方式与奖励标准。


      导读:这条是关于安全生产举报与核查制度的规定,它是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能够落地的重要保障。将“社会共治”的理念具体化为一套可操作、有保障的法律程序,极大地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力量,是对政府专业监管力量的有力补充和重要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