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田玉春,身份证号132523********5014,因保管不善,将塞国用(2005)第0116193号证书遗失,房屋坐落于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榆树沟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田玉春
2026年4月20日
自本声明公告后,我机构将立即予以补发。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