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张永,身份证号130727********0810,因保管不善,将冀(2017)塞北管理区不动产权第000003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房屋坐落于塞北管理区塞北住宅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永
2026年8月4日
自本声明公告后,我机构将立即予以补发。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