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塞北管理区工作委员会、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机构调整规范方案>的通知》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管委办公室),为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挂区审计局牌子。组建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区党工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党工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党工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管委办公室。
第三条 区管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区管委会领导组织起草、审核、上报公文及以区管委会、管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管委会各部门和各管理处报送管委会的文电;组织起草区管委会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二)负责区管委会会议的准备、服务及决定事项的实施等工作。
(三)研究各管理处和区管委会各部门请示区管委会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管委领导审批。
(四)根据区管委会领导的指示,对管委会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管委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各管理处、管委各部门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管委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管委会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管委会领导报告。
(六)协助区管委会领导处理需由区管委会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重大灾情及事故。
(七)负责区管委会值班报告,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各管理处和有关单位向区管委会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根据管委会工作部署和区领导的指示,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十)负责政务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和全区管委信息系统业务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政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区管委会有关政府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办理区管委会和管委办公文的审核、印发、文电运转、公章、文档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侨务政策、涉外法规以及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协调重大外事、侨务事项;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手续办理、报批等工作。
(十四)负责对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收集、研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管委会领导指示,适时组织办公室有关科室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对外金融交流合作,协调引进金融机构;负责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组织全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化解等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公共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会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十七)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八)向管委会主任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区工委、区管委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十九)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按规定对区审计范围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任中审计。
(二十一)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稽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二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管委会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二十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十四)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负责审计业务数据管理。
(二十五)强化综合调研、政务公开、金融监管、信息工作、电子政务等方面的职责。
(二十六)承办区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