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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塞北管理区小城子管理处黄土湾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号:塞政规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0-10发布机构:管委办  字体:[  ]

塞北管理区小城子管理处

黄土湾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及《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塞北管理区小城子管理处黄土湾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

塞北管理区小城子管理处黄土湾村现有居民产权房屋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二)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为小城子管理处黄土湾村现有居民产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塞北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塞北管理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

1、直接货币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搬迁居民。

2、搬迁居民自主购买房屋。在尊重搬迁居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在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范围内选购拟开工和已开工商品房住宅楼或者二手商品房住宅楼。

(二)实物安置

被征收人可选择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丽泽园小区9号楼1单元及2号楼、3号楼、4号楼、7号楼、14号楼未出售商品房,户型包括96.92平方米、91.24平方米、112.25平方米、91.74平方米四种(以商品房开发商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9号楼1单元未出售商品房进行实物安置的,在商品房开发商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优惠;选择2号楼、3号楼、4号楼、7号楼、14号楼未出售商品房进行实物安置的,销售价格按照2017年安置房价格执行。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上述商品房户型,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作为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商品房开发商。征收补偿款不足支付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征收补偿款超出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补偿单价

被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似性等因素, 在征收范围内进行房屋等设施预评估后选取中位价,并结合征收范围内楼市价格给出以下不同高度不同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

结构类型

房屋高度

价格(元/

备注

砖  混

2.4m以上(含2.4m)

1275

   2.0m-2.4m之间高度用插值法计算                     计算公式:(2.4m价格-2.0m价格)∕0.4×(实际高度-2.0m)+2.0m价格                   

2.0m

1045

砖  木

2.4m以上(含2.4m)

955

2.0m)

825

砖土木

2.4m以上(含2.4m)

830

2.0m

700

土  木

2.4m以上(含2.4m)

600

2.0m

500

砖墙复合彩钢顶

2.4m以上(含2.4m)

630

2.0m-2.4m之间高度用插值法计算                     计算公式:(2.4m价格-2.0m价格)∕0.4×(实际高度-2.0m)+2.0m价格  

2.0m

530

彩钢复合板

2.4m以上(含2.4m)

430

2.0m)

330

单层彩钢板

2.4m以上(含2.4m)

280

2.0m

230

住宅房屋建筑结构、成新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认定。

圈舍:砖墙复合彩钢顶、彩钢复合板、单层彩钢板(含墙)按以上标准根据房屋结构、成新认定最终价格。

 

 

 

 

 

征收范围内不同高度不同结构的圈舍补偿单价:

简易

圈舍

结构类型

建筑物高度(m)

价格(元/㎡)

备注

复合彩钢顶

1.5--2

120

建筑物高度1.5米--2米(含1.5米及2米)按基准价计算,建筑物高度2米以上价格=基准价格×1.1系数,建筑物高度1.5米以下价格=基准价格×0.9系数.此价格不含土地价格

单层彩钢板

1.5--2

70

草棚(木支柱、草棚及其它顶)

1.5--2

30

高标准圈舍

由评估公司根据圈舍的结构、质量据实评估

该处涉及简易圈舍只涉及屋面,不包含墙。

 

 

 

 

 

 

五、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附属物补偿标准

1

水磨石板地面

50元/ m2

1

院墙:高1.8米以上(不包括1.8米)砖结构:200元/米;石头墙:150元/米;土坯结构:130元/米。高1.2米-1.8米砖结构:160元/米;石头墙:120元/米;土坯结构:75元/米。高1.2米以下,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认定。

2

水泥地面

50元/ m2

2

院面:砖、水泥、水磨石板50元/㎡

3

红砖地面

30元/ m2

3

自来水:3000元/户

4

300mm×300mm及以下地板砖

40元/ m2

4

机井:100元/米

5

400mm×400mm地板砖

50元/ m2

5

压水井:500元/眼

6

500mm×500mm地板砖

55元/ m2

6

渗水井:300元/眼,能正常使用

7

600mm×600mm地板砖

60元/ m2

7

地窖:砖石砌墙300元/m3

8

800mm×800mm地板砖

70元/ m2

8

果树、李树、杏树:

2cm<直径≦5cm 200元/棵

5cm<直径≦10cm 500元/棵

10cm<直径≦20cm 800元/棵

直径>20cm 1000元/棵

9

1000mm×1000mm地板砖

80元/ m2

9

太阳能:600元/个(拆装费)

10

门套、窗套、暧气罩

200元/个

10

三相电:1000元/户(拆装费)

11

简易造型吊顶(包含PVC顶、石膏板顶)

200/间

11

暖气:60元/组(拆装费)

12

墙裙

50元/ m2

12

有线电视:100元/户(移机费)

13

钢制、木质隔扇

100元/ m2

13

电话:100元/户(移机费)

14

铝合金、塑钢隔扇

150元/ m2

14

宽带:100元/户(移机费)

15

精装修造型吊顶

500/间

15

护窗(钢筋):300元/个

16

瓷砖(室内)

30元/ m2

16

手动卷帘门、防盗门:600元/个;电动卷帘门:1600元/个,

  异形门由评估公司自行认定

17

家俱隔断

600元/m

17

大铁门、门墩:500元;单扇300元

18

电视墙

100元/ m2

18

简易煤房、各类储物棚:120元/㎡

19

大理石厨面

150元/ m2

19

外墙瓷砖、水涮石、真石漆的房屋补偿单价可上浮1.5%;外墙水泥的房屋补偿单价可上浮1%

20

大理石窗台

50元/ m2

20

猪舍、狗窝、鸡窝:70元/㎡

21

500元/个

21

日光温室:150元/㎡

22

灶台

200元/个



六、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管理区对划定搬迁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建筑物(截至2023年6月26日前已形成的房屋建筑)全部按照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按照结构补偿单价、成新折旧率、檐高等系数给予补偿。

(二)购买公产房的被征收人,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提供购买票据;无票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核查并出具证明。

(三)檐高低于2.0米的成型房屋由房屋价格评估公司调整系数评估。

(四)经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公司入户登记后又增加出的房屋面积(评估公司的入户登记影像资料为被征收人房屋现状入户调查摸底的唯一有效记录资料),不予补偿、补助。

(五)除以上四种类型,如遇特例另做补充说明。

七、住宅土地使用权标准及补偿类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管理区实际,按5万元/亩的地价给予70%的补偿;被征收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证不符的,由被征收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供左邻右舍及管理处证明文件,到公证处公证。公证处公证后评估公司依据公证书据实评估,但被征收人居住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多不得超过466平方米。

(二)无土地使用证的,根据管理区实际,按5万元/亩的地价给予20%的补偿,补偿面积按居住院落的实际占地面积给予补偿,不包括菜园等占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66平方米。

八、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在征收时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以上期限未购买房屋的不再另行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生产性用房)22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在有效期内,同时《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并且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具有纳税凭证的,按照征收房屋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的80%计算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四)项目配合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塞北管理区小城子管理处黄土湾村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完成房屋腾空等按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否则不享受此项奖励。

(五)特困家庭救助费

被征收人属于低保家庭的,提供低保证由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给予特困家庭救助费10000元。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宅房屋或实物安置的,对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的,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由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发票领取该项奖励。在管理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0元奖励;在管理区范围内已购买两套及以上(含本次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给予30000元奖励。

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的签订日期和出具日期必须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之后的方为有效。

九、补偿程序

(一)补偿依据

1、《估价公司房屋入户调查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证书》

4、其它有效资料

(二)补偿总额计算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住宅土地使用权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其它(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等)。

(三)补偿款支付

1、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及签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交付钥匙后并提交第八项第(六)款中要求的资料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选择货币补偿的,交付钥匙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3、房屋成新折旧率,执行相关评估规范,由评估公司计算,计算区间为1%-4%。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须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等证件原件一并交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整理完整后交证件管理部门,由其统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5、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由选定的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验房并出具房屋“验收单”。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任何物件,如自行拆除出现任何问题,由拆除人负责;如有自行拆除行为的,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物折价后在补偿总款中予以扣除。

十、重要事项说明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均视为住宅用房,若有房屋确权登记为商住或商业用途的房屋须提供其相关出让性质土地手续,否则视为住宅用房。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如果土地使用权证与土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二)土地证、房屋确权证丢失的,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证明手续,并在电视台或政府网站、报纸进行为期十五个工作日的遗失声明公告,对无异议、无他项权利设定的,按其声明事项的公证书予以认定。

(三)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一宗土地同时拥有新旧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实材料,明确结果。

(四)搬迁范围内被征收人领取补偿的前提须土地权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涉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人或《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一方死亡或双方均已死亡的,到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公证手续;如无法公证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五)被征收房屋为购买未过户的,按其声明事项的公证书确定产权归属后予以补偿。

(六)购买公产房的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房收据。无法提供购买收据的,按公证程序及公证要求办理公证手续。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

(八)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地上建筑物的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可享受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奖励。

(九)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照三十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前使用的水、电、网话、有线电视等欠缴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结算,征收部门一律不予代扣。

(十一)对于被征收的用于生产性用房的特殊室内装饰装修、机器设备及物资搬迁等价值的补偿或补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对于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房屋补偿款。

(十三)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方案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区征收办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部房屋征收完成后自行失效,方案内容由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