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从整体看,新修订的《固废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三是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强调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四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管理。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同时,还明确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是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六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制定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二)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是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还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要求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要求。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加强了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一是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二是强化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三是突出主体责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北河,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二、从具体条文看,新修订的《固废法》主要有四个亮点:
(一)推行垃圾分类,加强源头需求侧管理。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这次出台国家法律,有利于形成推行垃圾分类全国一盘棋的局面。以往推行垃圾分类,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尽管一些大城市出台了地方法规,但位阶低,对推行垃圾分类的约束力较小,更难在行政区划外发挥效力,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对规范流动人员实施垃圾分类很不力。《固废法》明确了垃圾分类原则,尤其是明确了“因地制宜,简单易行”原则,很重要。国家这么大,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风俗习惯更是异彩纷呈,全国不可能一个分类标准、一种分类方法一刀切。
(二)补齐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这次修订的《固废法》明确要求统筹规划,促进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是补齐垃圾的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及时雨。值得强调的是,要突出处理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用处理体系统御处理方法。推行垃圾分类的目的就是要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以法治为基础,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垃圾治理体系。
(三)建立供求均衡价格,善用价格杠杆优化垃圾处理体系。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这里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应包含3方面,一是如何确定垃圾处理服务需要花费,二是如何向垃圾排放者收取垃圾排放费,三是如何取得垃圾处理供求均衡价格。
目前,垃圾处理供求双方实际上被政府分割开来,垃圾处理者与垃圾排放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垃圾处理费主要有财政支付,价格完全不是供求均衡价格。此次修订的《固废法》明确“产生者付费原则”,要求建立垃圾处理费制度,希望能够促进垃圾处理均衡价格的形成机制的建立,并借此优化垃圾处理体系,建成“多措并举,综合处理”的垃圾分级处理体系。“分级处理体系”体现先物质利用、再能量利用和最后填埋处置的“分级处理”层次,而且,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作用,既不压制任何一种处理方法,也不以损失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为代价去增大另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
(四)推动全社会良性互动,加强垃圾治理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此次修订的《固废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责任,在第一条还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学校的责任。垃圾具有典型的社会属性,从垃圾生产、处理到处置的全过程都需要全社会参与和监督,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良性互动,需要完善的垃圾治理体系。垃圾治理讲究政府引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强调政府、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依赖社会自主自治网络体系,一切从群众出发,群策群力,综合治理。垃圾治理不仅要评估经济学领域的经济、效率、效益与公平原则,还要评估治理意义下的参与、公开、公平、责任与民主等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的《固废法》第一次提出了“地方互动”概念,专门对“跨域合作”、“城乡一体”提出了特别要求。第五十五条……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第四十六条……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至于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如何推动,此次新修订的《固废法》第四十六条已经讲得很明确,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其他农村地区就近就地因地制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