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清洁取暖,改善空气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5年劣质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全区范围内实行清洁供暖,除集中供热外,一律采取电代煤、气代煤和洁净煤(无烟煤、型煤、兰炭)等取暖方式。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一律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劣质散煤。
二、各煤炭经营单位一律不准进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只许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型煤1号”、《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2010)和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规定的洁净煤。
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取缔。
四、严禁走村串巷、游击兜售、网络和电话等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一经发现,一查到底,依法处置。
五、严禁运输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一经发现,一律查扣,依法处置。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工作,自觉使用清洁煤,抵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积极举报非法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等违规行为。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无照经营、走村串巷、游击兜售、网络和电话等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散煤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313-575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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