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塞市监药处罚〔2022〕0001号
当事人: 张家口塞北区塞杯德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711MA0*******
住所(住址):张家口市塞北区榆树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鹏棋
身份证件号码:130726********3928
联系电话: 187****684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程秀兰、王丽娟对张家口塞北区塞杯德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10月19日销售的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通胶囊(批号220520)现场提供不出处方,即未凭处方直接销售。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程秀兰、王丽娟在该药店负责人赵鹏棋的陪同下对该药房进行了整改后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2204093)。仍未改正违规行为。
经查,(案件事实)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笔录等为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11月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你单位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 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程秀兰、王丽娟对张家口塞北区塞杯德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10月19日销售的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通胶囊(批号220520)现场提供不出处方,即未凭处方直接销售。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程秀兰、王丽娟在该药店负责人赵鹏棋的陪同下对该药房进行了整改后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2204093)。仍未改正违规行为。依据《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量化标准》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量化标准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省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塞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沽源县人民 法院起诉。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