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塞市监食农〔2022〕0002号
当事人: 张家口双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711MA0*******
住所(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树堂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3312
联系电话: 139****5150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9月16日,我局委托山东省新世界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张家口双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对豇豆进行抽检,在抽检的豇豆检验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豇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10月2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6日,我局委托山东省新世界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张家口双树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对豇豆进行抽检,在抽检的豇豆检验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因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省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塞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塞北管理区管委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沽源县人民 法院起诉。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