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塞特 罚决〔2022 〕1号
当事人: 河北国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振永 电话:189****2938 ,住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
根据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本机关于 2022 年 11 月23 日对你(单位)
在塞北管理区未配备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塞北管理区未配备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业务所在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维护保养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塞北管理区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维护保养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塞北支行(地址: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账号:48912012200001047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塞北管理区人民政府或者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290001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