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塞市监处罚〔 2026 〕 01-001号
当事人:塞北管理区宏润猪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孟凡熙、王丽娟对塞北管理区宏润猪肉店进行肉类产品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进购的肉未如实记录台账。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026年3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孟凡熙、王丽娟二同志承办此案。执法人员对史建秀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进购的肉未如实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3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塞北管理区宏润猪肉店进购的肉未如实记录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 已取得合法有效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2份 ,证明 塞北管理区宏润猪肉店进购的肉未如实记录台账及整改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 区局执法人员要求其整改。
4.询问笔录 ,证明 案件调查及认定事实的过程。
2026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塞北管理区宏润猪肉店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塞北支行(地址: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绿源大街路北),账号489111210001047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塞北管理区管理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9290001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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