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北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公布。
一、政策依据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2016年12月7日起印发施行,2021年12月1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
凡在我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依据冀财税〔2017〕25号文件,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65元/每平方米。
三、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 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
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特此公告。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