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塞北管理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塞北管理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5754826(区应急局)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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