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有效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遏制用水严重浪费现象,逐步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区经济良性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
(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三)《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
(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对全市重点污水排放企业试行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政策的方案的通知》(张发改价格〔2021〕29号)
(五)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塞北管理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张价〔2016〕147号)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向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按照0.85元/立方米收取。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按照 1.20 元/立方米收取。非居民用水是指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三)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用水,洗车用水,KTV等场所用水) 按照2元/立方米收取。
四、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对城市低保户和特困户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用水4立方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45元收取;超过4立方米的部分,按每立方米0.85元收取。
五、征收方式
实行按月按量计征,自来水用户随水费同步代征,自备水源用户以计量设备数据为准,无计量设备的按全天满负荷运转核算用水量。重点排污企业参照市级差别化收费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排污监测数据精准征收。
六、征收时间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要求
(一)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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